“我们”的生活记录——古代画像砖与现代摄影作品展开展******
中新网西安1月18日电 (记者 阿琳娜)18日,“‘我们’的生活记录——古代画像砖与现代摄影作品展”开幕式在汉景帝阳陵博物院举行。古代画像砖、现代摄影作品和辅展文物三位一体,相辅相成,有机结合。
本次展览由103件展品组成,首先是来自甘肃省博物馆、酒泉市肃州区博物馆、高台县博物馆的画像砖42件,其中一级文物19件、二级文物8件;其次是现代生活摄影作品36幅;汉景帝阳陵博物院馆藏文物25件(组)作为辅助展品,其中一级文物2件,二级文物6件。
图为展出的文物。 阿琳娜 摄展览内容整体分为三部分:第一单元“孜孜不‘卷’”,通过古今劳作场景的对比,展现了不同时代、不同职业、不同背景下人民共同创造人类文明,彰显劳作历史价值和生命意义;第二单元“又见炊烟”,从食材、庖厨、宴饮三个部分,讲述了生活中最平常笃实的幸福,强调“炊烟”是一道人间最温情的风景,亦是根植于内心最深处中的记忆、维系乡思与乡愁的重要纽带;第三单元“马踏春风”,表现人类不断走向远方、探索未知的过程。强调只有不断前行,用心发现真、欣赏美、感悟善,才能达到人生预设目标、获得生命的意义。
“我们”的生活记录——古代画像砖与现代摄影作品展开展。 阿琳娜 摄展览转换解读视角,立足普通人的生活,展现平实场景,讲述平凡故事。从劳作、宴饮、出行三个日常场景入手,以平直叙事方式,由浅入深,构建一场跨越时空的对话,解读国人平凡朴实而细腻的生活方式、生活态度,以期打造一场观众可以自我回顾、自我审视、自我展望的展览,一个营造场景、讲述生活、寻求共鸣的展览,一项有温情、有温暖、有温度的展览,让千年前社会生活与今天人们的现实生活真正联系起来,唤起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我们”的生活记录——古代画像砖与现代摄影作品展开展。 汉景帝阳陵博物院供图近年来,博物院不断加强汉阳陵文物遗址所承载的“文景之治”“汉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积极拓宽展陈思路,充分发挥全媒体传播途径,立足线下实体展,突破完善小微展,强化同兄弟单位和业界同仁的交流合作,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筹办展览,致力于一展一收获,一步一脚印,全力做好社会文化服务保障。
“我们”的生活记录——古代画像砖与现代摄影作品展开展。 汉景帝阳陵博物院供图本次展览由汉景帝阳陵博物院联合甘肃省博物馆、酒泉市肃州区博物馆、高台县博物馆共同策划举办,展览展期4个月,期间汉阳陵博物院还将围绕展览,逐步推出相关的虚拟展示、展览及展品解读、社教活动等系列推广宣传活动。(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