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根西部大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作者:马小洁(兰州大学党委书记)
党的二十大吹响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进号角,进一步激发了高校自觉肩负起以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服务区域高质量发展的使命担当。兰州大学将始终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学深悟透做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加解放思想、更加主动进取、更加团结奋斗,在西北办好一流大学,不断释放支撑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动能新活力。
增强历史主动,引领事业发展形成新格局。扎根西部、服务国家、引领发展,是兰州大学作为中国高等教育战略布局重要组成部分所应承担的最朴实的社会责任和最主要的历史任务。百十年来,兰州大学自强不息、独树一帜,已成为我国特别是西部地区高水平创新人才培养、基础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研发、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和区域创新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兰州大学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深刻领悟党和国家发展对高等教育的殷切期待,准确把握学校所处的时代坐标和历史方位,保持战略定力和战略清醒,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断强化“一流”意识,提升干事创业精气神和战斗力,充分激发蕴藏于师生之中的发展伟力。坚持在特色中兴文、在原创中厚理、在厚理上拓工、在创一流中精农、在抓基础上强医,进一步强化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布局,锻造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挖掘区域禀赋潜力,塑造学科特色发展新优势。促进西部发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一直以来,兰州大学立足西部独特的资源禀赋,在青藏高原、冰川冻土、风沙治理、敦煌学、中亚问题、区域经济等领域,形成了一批原创性引领型的学术高点。新时代新征程,兰州大学将进一步把研究解决学术前沿问题与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理论问题相结合,凝练学科方向、塑造优势特色,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最大程度展现学科价值。强化问题牵引、团队传承和学科辐射,提升数理化天地生、文史哲政经法等基础优势学科核心竞争力,增强优势特色学科对主流学科发展的原创性贡献,构筑特色优势学科的高原高峰。面向西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谋划布局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领域新兴学科。创新探索基于青藏科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等具体案例的交叉学科,努力在与区域发展同频共振中形成立体化、特色化的学科发展新赛道新优势。
强化有组织科研,彰显战略科技力量新势能。近年来,兰州大学紧紧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释放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潜力,首次合成共价有机框架材料的大尺寸单晶,研制成功首颗极大规模全异步电路芯片,原创性地提出“黄河水系发育模式”,研发出风沙灾害治理新技术,着力解决在种质创新和生命健康等方面对基因功能和作用机理的重大需求,在西部树起了创新驱动、勇创一流的旗帜。未来,兰州大学将进一步增强党建引领和统筹科研高水平发展的能力,点燃各类科研组织和广大科研工作者科研报国的激情和动力,激励引领大家心怀“国之大者”、紧盯“四个面向”,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持续整合汇聚项目、人才、资源等科研要素,围绕“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等,超常规布局建设一批“打基础管长远”“有特色创一流”的重大项目,全力推进草种创新与草地农业生态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打造西部安全重大科研平台、西部高发疾病转化医学与新药研发科教平台等,努力在应用技术研究、关键性技术突破上取得更多新进展。
坚持立德树人,展现人才自主培养新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教育是根本、科技是关键、人才是基础。兰州大学一直以人才培养见长,毕业生中当选两院院士、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人数稳居全国高校前列,创造了化学“一门八院士”、地学“师生三代勇闯地球三极”等享誉国内外的“兰大现象”。今后,兰州大学将始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紧紧围绕“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这个时代课题,坚持人才强校战略,站在后继有人的高度,加强战略科学家和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力度。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完善一流育人体系,发挥一流学科优势,推进学科优势向专业优势转化、人才优势向育人优势转化、科研优势向教学优势转化。深化“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强基计划、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内涵创新与示范引领,完善导师制,建立优秀本科生提前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培养模式,实施本研贯通一体化培养。深化专业升级改造,促进“四新”交叉融合,加快培育微专业、交叉学科专业。开展课程存量改革,加强跨学科贯通课程、在地国际化课程建设,推进实验实践课程与社会发展、科技进展的有效衔接。坚持以一流科研成果反哺一线教学,注重用科技前沿问题、重大原始创新问题开阔学生战略眼光、厚植科学素养,培养学生跨学科能力和解决综合复杂问题的能力。坚持“五育并举”,深化“三全育人”,努力培养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时代新人。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0日 05版)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