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书仪式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 摄
出席活动人员观看严复书法作品视频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摄
严以振教授宣读致辞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 摄
活动现场,严复侄孙、福建省委党校原科技教研部主任、教授严以振宣读了严复曾孙严正的书面致辞,纪念缅怀严复救亡图存、变法维新的历史功绩,弘扬严复的家国情怀与文化求索,并期望严复精神的传播力与影响力能持续提升,让严复的思想能在未来闪现更加耀眼的光芒。
福州市鼓楼区委书记黄建新致辞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 摄
福州市鼓楼区委书记黄建新在致辞中表示,严复的科学与爱国精神是鼓楼城市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鼓楼将继续深入挖掘严复文化内涵,将严复文化与弘扬闽都文化、推进两岸文化交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增强文化自信结合起来,多形式宣传推介严复思想,助力福州打响闽都文化国际品牌,全力打造现代化国际城市“最美窗口”。
福建江夏学院党委书记宋建晓致辞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 摄
福建江夏学院党委书记宋建晓在致辞中表示,《籀古绎新——严复的书法世界》从笔画墨法、结构章法、严谨肆意间,体现了严复的浩然与清雅、荡气与敞亮。呼吁进一步赓续先辈先贤的精神,将严复的思想与精神化作攀登的阶梯,用思想的通透、爱国的情怀、历史的厚重、艺术的抚慰,照亮奋进新征程的坦途,推动中华文明、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
研讨会现场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 摄
在《籀古绎新——严复的书法世界》新书研讨会上,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杨凡,著名艺术评论家、古代书画研究专家何光锐,福建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东树,福州市严复翰墨馆馆长郑志宇等专家学者共同从严复临古书帖中,探讨严复对传统文化的回望与坚持;从严复条屏、对联、扇面、信札、译著等作品中,探讨严复对中华文化的坚守与创新。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应加强严复文化的保护、研究、宣传与推广,不断挖掘福州城市文化内涵,推动提升闽都文化影响力。
福州市严复翰墨馆馆长郑志宇现场致辞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摄
福州市严复翰墨馆馆长郑志宇介绍,历经十多年时间,搜集了三百多篇严复的真迹,内容包含对联、中堂、英文信件等等。“严复非常重视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他临的这些帖子书法基础是非常扎实的,所以我们想借此新书的发布,最主要是致敬严复、肯定严复、重温严复,汲取他的精神力量,更是一种文化自信的展示。”郑志宇表示,下一步,严复翰墨馆将走进海峡两岸百所高校,开展相关展览、讲座、论坛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更好的传播严复思想。
活动还吸引了来自海峡两岸研究严复思想文化与书法艺术领域的专家学者们的共同关注。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王宪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欧阳哲生、中国书协第八届副主席叶培贵、台湾著名历史学者黄克武等发来了祝贺视频。
本次活动由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研究会指导,福建新华发行集团、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宣传部共同主办,福建省出版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福州市严复翰墨馆承办,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协办。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