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在11月27日举办的中国企业家博鳌论坛“中国式现代化下的新型实体企业发展之路”研讨会上,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发布了“2022新型实体企业100强”及发展报告,国家电网、京东、华为位居前三。
一时之间,“新型实体企业”被深度聚焦,成为经济领域最受关注的概念之一。事实上,新型实体企业虽然位列“2022年度十大新词”,但我们并不陌生,它已经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位居三甲的新型实体企业为例,国家电网深耕公用基础设施、保障生产生活用电,很多零售和消费背后都有京东的供应链在支持,华为则多年来都是高科技行业的领军者之一。新型实体企业科技含量高、数字技术能力强,是新时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保持活力和张力的主力军,代表着一种更具创新性的实体经济生产力。
当今社会,无论经济形态、生产模式、行业生态如何变化,都不能离开实体经济这个内核,否则就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数字经济则起到为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两者的深度融合、协同互促,最终为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输出不竭的动能。
新型实体企业的崛起,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时代的创造。传统实体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数字技术和创新力高效赋能,而数字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实体经济为依托,才能挤压经济“泡沫”,避免“虚拟陷阱”。因此,在数实融合的大潮下,拥有传统实体基因、兼具数字技术能力的新型实体企业得以蓬勃发展,展现出强大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
新型实体企业在技术先进性、生态普惠性等多个层面,都表现出其领先性,从而能够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新时期定义的现代化企业,不仅要创造经济价值,更要创造社会价值,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坚实的支撑。来自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的数据显示,新型实体企业百强2021年的总研发投入达6481亿元、新增发明专利5.6万件,呈现科技创新和产出双高的特点。巨额的研发投入,在实现自身科技创新的同时,对外输出数字技术服务,也能够助力千行百业生产工艺升级、经营效率提升。
开放、共享的服务,一如京东打造的“有责任的供应链”,惠及产业链上下游,创造了更多的商机和就业岗位。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国货老品牌,借助京东的数字化营销,重新焕发青春魅力;京东通过技术扶贫、技术下乡,再辅以智能物流,让大山里少为人知的土特产跨越地域屏障飞向千家万户,并走上了品牌化、规模化经营的大道;采用京东的C2M反向供应链服务,制造工厂能为用户精准画像,开发新产品的市场调研时间和上市周期大大缩短……
当选2022年度十大新词,有力地证明了新型实体企业的先进性,也是未来市场主体的主流形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奔向共同富裕,需要深化数实融合,为新型实体企业创造和开拓更为广阔的空间。“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相信未来必将开启一段充满信心和希望的经济新征程。(罗江海)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